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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污染企业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制全面铺开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专家指出,此项改革将向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困局的制度创新迈出重要的一大步。
强化污染企业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制全面铺开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其中,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
中办、国办日前正式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其中明确,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目的。根据文件要求,出现“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三类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一即将在全国试行的新政,以让环境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并**终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称,这是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据21世纪经济报道日前消息,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与《方案》将赔偿权利人限定在省级政府不同的是,《改革方案》将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拓展至市地级政府。前两年试点中,赔偿权利人一直都是省级政府,虽然有利于统筹推进和部署全省环境损害赔偿的开展,但也暴露出在具体环境损害案件上,赔偿机制反应速度慢的特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是赔偿工作开展的前提;从鉴定再到判决赔偿资金的使用,是生态修复的核心。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方案》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环保部将继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研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质鉴别、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所谓“磋商”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协商和调解,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节约诉讼资源。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